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强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规范就业见习基地管理,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充分发挥就业见习促进稳定就业作用。根据《关于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黑人社函〔2019〕72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人社发〔2013〕30号)、《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关于高校毕业就业见习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4〕279号)、《哈尔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意见》(哈人联〔2009〕8号)、《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哈政规〔2019〕5号)及《关于“强区放权”改革第一批下放事权的通知》(哈政规〔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哈尔滨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认定和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与取消
(一)就业见习基地认定条件
就业见习基地应根据行业分类、区域特点合理分配。在我市拥有较好市场前景、带动就业效果和社会经济效益明显的企、事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成为青年就业见习基地:
1.具有一定规模,发展前景好,社会责任感强,内部各项制度健全规范,无违反法规行为;
2.能够持续提供具备一定技术含量、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的就业见习岗位,设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及相应的见习条件;
3.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费,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积极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各项就业见习活动;
5.能够录用或聘用一定比例的期满见习人员。
(二)就业见习基地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持下列材料提出认定申请:
1.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2.就业见习基地承诺书(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
4.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简介(附件3);
5.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财务审计报告;
6.企业管理制度、就业见习计划方案和具体流程说明书;
7.经营场地、见习岗位指导人员简历等证明材料;
8.单位在职职工劳动合同备案登记册。
市人才服务局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根据单位申报材料和现场踏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在《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对认定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哈尔滨人才网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下发认定文件并统一授予“哈尔滨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牌匾,挂牌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留用率少于20%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见习基地。
(三)就业见习基地取消
就业见习基地有以下情况发生的,由市人才服务局取消其基地的资格,收回“哈尔滨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牌匾。
1.违反国家规定的相关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的;
2.内部制度落实不严,未按规定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
3.存在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欺骗冒领补贴资金行为的;
4.对见习条件、待遇、施训、考勤等制度落实情况不达标的见习基地,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处理,整改验收不合格或拒不配合人社部门监督考评的;
5.因自身原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
二、就业见习组织与管理
(一)市人才服务局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经办相关业务。主要负责对各区、县(市)人社经办部门进行业务督导,办理市本级就业见习基地的认定、取消手续,建立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台账制度,调整见习补贴档次,抽查见习基地落实见习制度。
(二)各区人社经办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日常管理,办理增减员手续及就业见习补贴初审工作,监督考评见习条件、待遇、施训、考勤等制度制度落实情况。
(三)就业见习基地负责按规定开展见习任务,为见习人员提供高质量见习岗位和相应见习条件;制定见习方案,安排具有一定经营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落实方案,帮助见习人员有效积累工作经验,提升综合素质;建立考勤制度,配备考勤设备,配合人社部门考核见习人员出勤情况;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见附件4),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见习关系,按规定为参加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业见习终止,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解除就业见习关系协议书》(见附件5);就业见习期满,见习基地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出具《就业见习证明》(见附件6),录用或聘用一定比例的期满见习人员。
(四)就业见习人员应按见习方案要求,认真完成就业见习任务,服从管理,保守见习单位商业及技术秘密,执行全日制用工、标准工时制,见习岗位地点须在哈尔滨市区内,确需出差报市人才服务局备案。
三、就业见习对象、时限及补贴标准
(一)就业见习对象为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 岁失业青年,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见习期间,就业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不建立劳动关系。见习基地可凭借就业见习协议为见习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暂不具备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见习基地应当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对按规定开展见习任务的就业见习基地,按其吸纳符合条件见习人员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下一年度补贴标准提高至60%。
四、就业见习补贴相关事项办理程序
(一)增、减员手续办理
就业见习基地吸纳符合条件的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应及时向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增员申请,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保险缴费凭据原件及《就业见习协议书》。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双方就业见习关系生效,见习补贴自就业见习协议生效日期开始计算。
就业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解除就业见习关系,应及时向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减员申请,并提供《解除就业见习关系协议书》。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双方就业见习关系解除,见习补贴自就业见习协议解除日期终止。
(二)就业见习补贴办理
就业见习基地每季度末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向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补贴申领表、单位按月向见习人月发放生活补助的银行支付凭证、单位见习人员考勤表。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报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月工作时间不满10个工作日的,不予核算该月份见习补贴。
(三)见习基地事项变更
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名称、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市人才服务局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通知书》。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统筹协调,做好见习信息发布和见习管理等工作,提升见习服务保障能力,确立具备一定规模、见习岗位质量高、安置能力强的用人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基地,力争使有见习意愿的失业青年都能获得见习机会,增强就业竞争力,形成有利于促进青年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大力宣传就业见习政策措施,营造关心支持青年就业和成长发展的社会氛围。加强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选树一批岗位质量高、吸纳人员多、见习成效好的单位典型,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三)各级就业见习业务经办部门要简化优化见习政策经办流程,加强部门间信息比对和监督检查。对审核不严,错误核拨见习补贴资金的相关经办人和负责人追究责任,相关情况在全市予以通报。对违规操作、虚报冒领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追回全部所得补贴资金,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及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参照本通知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联系人:王建新 联系电话:87653807,18746072070
地 址:哈尔滨市人才服务局(和兴路38号1号楼5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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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哈尔滨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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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哈尔滨市就业见习基地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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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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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就业见习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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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解除就业见习关系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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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就业见习证明 |